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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女子穿著當天剛收到的網購新衣參加喜宴,再以「7天鑑賞期」為由要求退貨;但業者發現女子在臉書貼喜宴照片穿著網購新衣,拒絕受理退貨,獲消保官認同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提醒消費者「鑑賞期不等同免費試用期」,切勿濫用。
新北市法制局統計,去年消費爭議申訴6486件,網購案667件約占10.28%,平均每天1.8件。其中以購買服飾商品160件最多,其次為電器61件、電腦53件、通訊商品46件及玩具26件。
糾紛類型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的爭議最多,其次是商品不符網頁描述等。
許宏仁說,網路交易是虛擬通路,消費者收貨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,因此規定7天「鑑賞期」,鑑賞期間發現商品不符所需,可解約退貨。
部分業者片面主張「拆封不退」,但消費者收到商品若不拆封,無法檢視商品材質、顏色、大小等內容,業者主張牴觸消保法,不具效力。
他說,書店或超商常見書本雜誌用膠膜封住,並註明「拆封視同購買」,也牴觸消保法。建議消費者請店員當場拆封檢視,再決定是否購買,但檢視不等同「看完整本書」。
許宏仁提醒消費者,7天鑑賞期並非可免費試用7天;若消費者將收到的商品當做一般使用,例如穿著網購衣服出遊赴宴、DVD播放看完,都已超出「鑑賞」範圍,主張7天內退貨於法無據。
許宏仁說,業者要拒絕消費者在7天內退回拆封商品,需舉證商品已被實際使用,例如衣服有異味、DVD有播放刮痕等被使用的「證據」,否則不得拒絕退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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